汪先生信用卡被盗,被他人刷卡消费6.5万元,因未偿还此笔款项,被发卡银行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此案。法院认定,汪先生对其信用卡被盗丢失后至挂失前产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判决汪先生偿还银行透支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合计8.3万元。
法院认为,汪先生作为持卡人,应当承担其信用卡丢失后至挂失前因透支发生的欠款,而在挂失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则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本案中,汪先生在已知信用卡被透支的情况下,虽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偿还应还款额,对发生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负有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