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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现时尚 达人支招省钱秘诀

2009-10-21   来源:     点击:0   评论:0

  时下,拥有一张可以透现的信用卡是很多人的选择,没有才“OUT”,而刚刚过去的“十一”长假,更是让许多人将信用卡刷爆。但是,其实这看起来很美的东西,稍有疏忽,就会让你额外地再掏腰包。

信用卡透现

不但收手续费 还要交利息

  某公司职员赵女士最近一段时间就在信用卡的费用上遇到一些疑问。她告诉记者,自从办理了信用卡,感觉是方便了,但是每次还款的时候总感觉使用信用卡不但不像朋友说的那样省钱,反倒还很费钱。每个月银行寄来的信用卡账单上,手续费、利息费几乎占满了交易明细的全部,自己都不敢使用信用卡了。赵女士还表示,自己使用信用卡多是到商场购物,有时资金紧张时也会透支或取现,不知道每个月交易明细上的那些手续费、利息是不是透支取现产生的。

  据了解,现在信用卡基本上已经普及了,但是有很多消费者跟赵女士一样,对于信用卡如何使用更合理以及使用信用卡的一些业务所需的费用,都不甚了解。

  对此工商银行卡部相关负责人徐经理表示:“现在多数银行对于信用卡透支取现,不分本地异地,一般要收取3%左右的手续费,最低为30元;此外,银行还要从取现当日开始每天按取现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折合为年利率是18%,是现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的3倍多。”徐经理表示,国庆长假期间,很多信用卡持卡人采取透支取现消费。而信用卡透现要收取相应手续费和一定的利息,在信用卡申领合约中已经注明,但很多办卡人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对于这些说明不会看得很详细,所以也就不知道信用卡透现时自己要额外支付很多费用,这也导致一些消费者在信用卡使用收费上与银行产生纠纷。

刷爆信用卡代价不小

超额部分要收超限费

  除此之外,近日有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表示,国庆期间自己信用卡的额度虽然已经不够了,但是刷卡时仍能正常消费,她担心是不是自己的信用卡出了问题。随后,就此问题徐经理表示,此种情况信用卡并没有问题,只是消费者将为此付出一笔“超限费”。徐经理介绍说,信用卡收取“超限费”在绝大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申领合约中也有注明。它是银行根据央行规定,可以将信用卡刷卡消费的最高额度控制在预先设定的信用额度的110%。如果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为2万元,那么她这张卡最多可以刷卡消费2.2万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出信用额度刷卡消费的2000元,银行会收取一定比例的超限费。“超限费”就是在持卡人超信用额度用款时,银行对超出信用额度部分按比例收取的费用。而且超限费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以及最低还款,需要在还款时一次性缴清。大部分银行的超限费用是按照超限金额的5%来收取的,未还完款项的日利息大部分为0.5%。

  “银行不鼓励持卡人超限。”徐经理表示。持卡人想解决额度不够的问题,可以通过临时调高信用额度的方法。持卡人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银行规定临时信用额度一般会设有效期,如30天或45天,有效期满后将自动恢复为调整前的信用额度。并且,调增的额度如果逾期不还,这部分欠款也可能被额外收取5%的超限费。

要充分利用

信用卡省钱功能

  对于信用卡消费,信用卡达人李先生表示,使用信用卡消费,应尽量利用信用卡的省钱功能。那么对如何能做到巧用信用卡,李先生给您支几招。

  一是、透支消费巧用免息期。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的免息期在20天至50天之间,消费者在透支消费前应注意银行的账单日和还款日,计算好还款时间。假如你的账单日是每月的5日的话,在1月5日出了上个月账单,你在6号的刷卡本来可以有50天的免息期,但在1月26日到2月4日期间,你就可以申请变更你的账单日,你可以把账单日调到每月的25日,那么你在1月6日的交易将会在2月25日才出账单,它会要求你在3月15日还款,这时你1月6日交易的免息期就达到了70天。

  二是、尽量不要向信用卡内存钱。信用卡的最大优点是利用个人信用透支消费,而预存现金则与该理念背道而驰。另外,消费者存入信用卡里的钱,在取出时要支付取现手续费。因此,除非即将发生的消费将大于透支限额,消费者最好不要在信用卡里存放资金。

  三是、使用银联网络及时对信用卡跨行还款,免去利息费用。只要持有已开通跨行还款的入网机构的银行卡,便可随时在具有银联网络的ATM机进行自助操作,轻松完成银行卡跨行转账,交易资金瞬间从一张银行卡账户划入另一张银行卡账户,实时到账,方便快捷。

  四是、节省跨行取款费,目前多数银行对跨行取款收取每笔两元的手续费,为了节省这项开支,可尽量选择网点和ATM数量较多的银行,可以减少跨行取款的麻烦。另外,有的银行规定对每月的前三笔跨行取款是免费的,大家也可以尽量选择这种银行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最长保留7年。

  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0月13日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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