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已对《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银联标准“建国60周年主题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改,在“第二条 使用”中新增条款,主要内容为:“如甲方认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情况良好,甲方可为乙方和/或附属卡持卡人增加办理更高等级的信用卡,如普通卡加办金卡、金卡加办白金卡等,甲方可以不事先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乙方和/或附属卡持卡人不接受加办的信用卡,应在10日内要求注销,否则视为接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加办的信用卡后,应按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无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是否接受加办的信用卡,对所发生的债务同样负有清偿责任。”修改后的全部条款请点击此处查看。
修改前原领用合约与修改后的不一致之处,以网银最新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