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风险提示:
(1)信用风险:因交易对手违约造成客户无法获取收益甚至使客户本金蒙受损失的风险;因B类客户及其保证人未能及时追加资金或保证人未能按期履行保证责任使客户本金蒙受损失的风险;信托公司未能勤勉尽责,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如造成客户无法获取收益甚至使客户本金蒙受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民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2)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收益来源于投资标的市场价值的提升,所投资金信托的净值波动情况直接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收益乃至本金。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银行不承担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的责任。
(3)利率风险:客户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
(4)延期支付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可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因此会导致理财收益延期支付。或理财产品到期,遇有封闭式基金或投资股票停牌或开放式基金暂停赎回或投资新股申购时股票不能如期上市等情况,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者收益将延期支付。
(5)通货膨胀风险:有可能因物价指数的上升导致产品综合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即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法提前赎回理财份额,因此客户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7)提前终止的再投资风险:如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金信托提前终止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客户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8)政策风险: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动而对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募集至募集结束的期间,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民生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合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民生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民生银行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银行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任何风险。
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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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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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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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24个月 产品到期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若理财份额净值低于1.3000元(含),则银行有权延长理财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特别提示:延期后理财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延期前理财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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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 |
本理财产品销售所募集客户的资金将全部投资于由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居伟民)(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发起的“理财17号金融投资项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或“信托”);该资金信托为单一资金信托,其投资范围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类产品、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在证券发行市场申购新股和债券、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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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申购 与赎回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允许客户申购、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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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条款 |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遇银行认为需提前终止的情况发生,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金信托提前终止,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产品成立满6个月后,B类客户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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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资金 比例 |
A类客户理财本金:B类客户理财本金≈9:1 B类客户以其加入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投资收益、B类客户或保证人的追加资金(如有)保障A类客户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的安全。 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B类客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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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起点/ 递增金额 |
1. 本理财产品适合的客户类别: 本理财产品A类部分适合风险承受度等级为四级(温和成长型)及以上级别的客户购买;且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并满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客户投资。前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理财产品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该类投资者属于一类客户群体;(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该类投资者属于二类客户群体;(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该类投资者属于二类客户群体。 2. 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 □您属于适合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一类客户群体,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低于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您属于适合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二类客户群体,单一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低于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单笔递增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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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预期收益 |
在不发生合约所揭示风险的情况下,A类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5%(非承诺);产品延期期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5%(非承诺)。B类客户收益浮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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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收益分配 |
本产品起息后每满半年或每满一年,银行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收益分配。若进行收益分配,在不发生合约所揭示风险的前提下,A类客户按照预期年化6.5%(延期期间7.5%)(非承诺)的收益率获得收益,B类客户收益浮动。银行于分配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支付收益。 其中,分配日为产品起息后每满半年或每满一年后第一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次序为:(1)A类客户收益;(2)B类客户收益。 |
收益测算:
在不发生合约所揭示风险的情况下,客户收益率为预期收益率。
风险控制措施:
(1)设置警戒线和止损线
警戒线设置为理财份额净值0.7500元,止损线设置为理财份额净值0.7000元。
触及警戒线操作: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T日理财份额净值低于(含)警戒线,信托公司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银行提示投资风险,由B类客户及保证人自行决定是否追加资金。若B类客户或保证人追加资金,则需保证追加资金后理财份额净值高于0.8500元(含)。若其间触及止损线,则按照止损线相关操作进行。追加资金不改变理财产品的总份额及B类客户的理财份额,但追加资金计入理财产品财产总额。
触及止损线操作: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以收盘价计S日理财份额净值F低于(含)止损线,且在下一个交易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开盘之前,B类客户没有追加资金至指定账户使得理财份额净值高于0.7500元(不含),信托公司须在S日后5个交易日内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货币性资产。若B类客户于S日下一个交易日开盘之前追加资金使理财份额净值高于0.7500元(不含),或于S日后5个交易日内追加资金使得理财份额净值高于0.8500元(含),则本产品继续正常运行;否则,本产品提前终止。追加资金不改变理财产品的总份额及B类客户的理财份额,但追加资金计入理财产品财产总额。
(2)保证机制。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在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税费和费用后,若理财资金不足以支付A类客户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则B类客户履行资金补足的义务或保证人须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支付的资金划入银行指定账户。
(3)电脑系统情况。本产品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资金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商的营业部连接,交易速度快,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4)逐日盯市制度。本产品已指定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象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监控。
产品收益及风险示例:
假设本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A类客户理财本金:B类客户理财本金=9:1。某A类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100万元人民币,某B类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1亿元人民币。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的收益分配顺序:
(1)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银行须将扣除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和费用后的全部剩余理财资金向理财客户进行分配。
(2)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全部剩余理财资金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A类客户获得理财本金及预期收益;其次,B类客户获得剩余理财资金。
示例1: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行24个月后到期终止(假设实际理财天数731天),终止日理财份额净值为1.3200元。
该A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1+6.5%*731/365)=1,130,178.08元人民币。
该B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00*3.0283=302,830,000.00 元人民币。其中,3.0283=10*1.3200-9*(1+6.5%*731/365)。
示例2: 本理财产品运行24个月后,理财份额净值为1.2900元人民币,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60天(假设实际理财天数共计791天),终止时理财份额净值为1.3200元。
该A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1+6.5%*731/365+7.5%*60/365)=1,142,506.85元人民币。
该B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00*2.9174=291,740,000.00元人民币。其中,2.9174=10*1.3200-9*(1+6.5%*731/365+7.5%*60/365)。
示例3:本理财产品运行6个月后,B类客户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假设实际理财天数190天),终止时理财份额净值为1.1500元。
该A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1+6.5%*190/365)=1,033,835.62元人民币。
该B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00*2.1954=219,540,000.00元人民币。其中,2.1954=10*1.1500-9*(1+6.5%*190/365)。
示例4:本理财产品运行24个月后到期终止(假设实际理财天数731天),到期日理财份额净值为0.8700元,B类客户未按照约定履行资金补足义务,保证人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该A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0.8700*10/9=966,666.67元人民币。
该B类客户将获得0元人民币。
示例5:本理财产品运行24个月后到期终止(假设实际理财天数731天),到期日理财份额净值为0.8700元,保证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该A类客户将获得1,000,000.00*(1+6.5%*731/365)=1,130,178.08元人民币。
该B类客户将获得0元人民币。
示例6: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如:(1)遇有所投资封闭式基金、股票停牌,开放式基金暂停赎回或投资新股申购时股票不能如期上市等情况,而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无法完全到期变现的,或者(2)出现信托公司、B类客户、保证人等的信用风险及/或其他风险的,则由信托公司和民生银行协商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客户,银行仅在上述约定的分配日期内就理财产品财产中的现金部分先进行分配。信托公司应按照银行的书面指示处置未变现理财产品财产或银行将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并将处置或追偿所得的全部剩余理财产品财产扣除银行为实现权力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以货币现金形式向客户进行再分配。银行将在银行网站及时公布追偿工作进展。
本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至理财本金及收益全部分配完毕期间不计付利息。
募集期限: 2010 年11月 5 日至
起息日:2010年11月 9日
咨询投诉电话:客户服务中心24小时咨询投诉电话 95568。
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客户,须持本人身份证、民生卡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在通过产品适合度评估后填写《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合同》及《个人理财业务申请表》,即可根据账户人民币的额度进行产品认购。
爱心提示:
请提前作汇款或取款准备,以免发生资金不到账,错过本期购买时机。